1.填写参展申请表邮寄或传真至组织单位。 2.参展商应在申请展位后7日内将参展费用[50%(预付款)或全款]电汇或交至组织单位 余款应在2008年4月23日前付清。 3.2008年4月23日后报名的参展单位,须全额一次付清参展费; 4.参展顺序分配原则:“先申请、先付款、先安排”。 5.参展商在汇出各项费用后,请将银行汇款单传真至组织单位。 6.如遇到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因素的事件(如天灾人祸、政府部门施行的重大命令或指 令)组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。 7.组织单位收到参展申请及展台费用后,将于2008年4月23日统一邮寄或传真《参展手 册》和《会务指南》。